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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重大政策性指标,有违改革宗旨者,必须要进行更改和调整

  ——求是《小康》“第八届中国全面小康论坛”发言 2013. 12. 28.

  今天,我讲两个观点:

  一、坚决看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许多新的亮点。比如:改革开放35年以来,首次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前一直強调的是“基础性作用”,这明确昭示了中央向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心;比如:这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这又是一个重大理论突破,从“国家机器”学说讲,我国最早的提法是国家(政权)对人民的“统治”,后又称“管理”,这都是在指“我对你”进行统治或管理,是一种“从屬”的关係,而这次改为“治理”,从理论上讲,它是从“一个主体” 的作为转为“多个主体”的相互作为和影响。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国家治理”,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即:没有“国家治理”的提出,就不可能实现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否则,政府又要跑出来“主导”市场了。

  对非公有制经济,这次《决定》中有许多新提法、新理念,突出表现在两个“都是”、两个“必须毫不动揺”和两个“不可侵犯”上。以前常有人埋怨说“国企是亲生儿子,我们民企是后娘养的”,这次《决定》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摆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它明確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必须毫不动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更值得认真研读的,是《决定》中的第5段“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第6段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段的重要决定,对我们广大经济干部和企业家来说,都具有深刻含意。

  “产权”改革问题,这是第二次提出。第一次,是在1990年的国企改革领域,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市场经济改革《决定》中提出国企产权改革,而这次,是再次重启产权变革。这次《决定》中第5段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我认为是本轮“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但纵观目前报刊和一些理论文章,并没有把它摆到应有的历史地位上。本次产权重启,与1993年有着重大区别:一是理论框架不同,1993年为“产权清晰、权责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2013年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二是对产权的內涵“1分为4”,即第一次是重点放在对“所有权”的界定和责权的分配、管理上,而这次是把“产权”具体划分为“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4权,而且要求“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三是将产权“1分为4”后,解决了众多变革中的难题。比如,对于城乡收入差异问题,我国城乡收入比突破3倍以上,世界之最,为了解决城乡贫富差距问题,近些年不少学者专家提出“土地私有化”论,认为唯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化解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但是,如果让农村土地真的“私有化”,又有违“社会主义”性质和革命初衷,一些弱势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一无所有,真的成了“黃世仁和杨白劳”。现在,把产权“1分为4”之后,一方面在所有权上強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改变,另一方面又可以放开其它三权,允许农民对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对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和入股、对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等等,极大地扩展了农民的财产权力,使农民致富。这不是搞什么农村土地的“私有化”,而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市场化,是一种契约关係。同样,国有企业的改革路径,也不是“私有化”,它是在“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前提下的市场化;四是1993年提的是“产权改革”,而这次強调的是“产权保护”,并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改革”和“保护”是两种不同的出发点和思路,它规避了“原罪论”、“存量改革论(俗称“打土豪,分田地”)”等的所谓“改革”思潮,採取了“帕累托均衡效应”(在各方保持均衡的总格局下,进行调整)的变革思路,使众多准备“跑路”的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五是这次“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流转顺畅”,要素和资源在市场中交易和流转,就能转变为巨大的财富。据学者估测,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资源价值约65万亿,交易流转起来,将会给农民创造多大的财富!

  如果说《决定》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这次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那么,第6段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这次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主要实现方式”。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按《决定》的界定,就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一种经济组合形式。这是一个新提法,在十八大《报吿》时,还没有这种提法。“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些什么类型的所有制形式?我个人认为,它们都是“公有制”的一种组织形式。关于“混合所有制”,我记得在小平同志鼓励开启股票市场试点时,朱镕基总理曾解释:(大意)让社会亿万民众进入市场投资参股,大小股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这就是一种“公有制”。同时,《决定》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还提到“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的)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提法,也是历史第一次。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种“公有制”的经济组织形式,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进入混合经济,也被戴上了“红色”帽子。国家发改委的领导同志曾预测:“到2020年多数国企将发展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如若“混合所有制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话,岂不是多数公有制企业都被“私有化”了吗?哪里还有“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一说?!

  所以,我劝同志们要好好读一读《决定》中的第5、第6段,深刻学习和领会其中的重大涵意。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堪比小平同志的第一次改革,而其中有些方面的含金量,甚至超过十四届三中全会。

  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与上届的“维稳”思路不同,它是敢于担当,勇于改革碰硬。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评价,我有两句话。一句是“全力支持并积极响应”,另一句是“三年之后再打分”。为什么?因为习主席说“这次全面深化改革,必然会遇到思想观念的障碍、利益固化的藩篱”,“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前进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可能要三年后才能看出一个实质性的趋向和效果。

  在2010年时,针对当时“天量”货币发行和“维稳”政局环境,我曾预测:如果再不尽快转变其经济发展模式,拖下去,那么到2017年前后,我国将可能会遇到一次“大的经济冲击”,三条主要经济曲线将会出现“拐点”。现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使我看到了新的期望,因为它将改变我原先预测中的前提条件和轨迹,将可能免除或延展这次经济上的“大的冲击”,这也是全国人民的期盼。

  二、国家和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重大政策性指标,有违背改革宗旨者,必须要进行更改和调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颁布,可能大家认为这个“部署”已定,下面便是执行了。但我以为不尽然,因为当前国家和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重大的政策和经济指标,仍是违背改革宗旨的,若用它来执行《决定》,只能越走越偏,必须要从“顶层设计”层面将此更改和纠正,才可进行下一步的执行。

  比如,“环保”问题。2009年我国政府向全世界郑重承诺:“2005—2020年,中国单位GDP減排将达40%—45%”,看来,減少排放很不小,但是,如果各地都在忠诚按此“指标”来执行,那么15年(2020年)后,我国CO2的排放总量不但不会減少,反而会增高一倍!因为,如按GDP毎年増长8%的“中低速”増长,15年将要翻两番,即是原来GDP的4倍,那么,“单位GDP減排40%—45%”,则剩下没有被減的55%—60%的排放总量,将是原来排放量的2倍多,即越“減”越“多”!党的“十八大”不是提出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吗?试问,若空气污染再增长一倍,是否是进入了“全面小康”?我们现在的污染、雾霾,是比以前多了还是少了?民众都有切身感受。

  又如,“失业率”的问题。“失业率”,是宏观调控中的“四大指标”之一,“7%”是它的“警戒线”。美国衡量这次金融危机后是否经济复苏的一大重要参考指标,就是看它本国的失业率能否減小到7%以內。我国,例如《政府工作报吿》称:“2010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3%,失业人数916万”,而这个“失业率”数据,只要是会加減乘除,都可验算岀它的纰漏,因为按上示两数据所演算出的“城镇全员劳动力”人数只有2.12亿人,这比人保部的统计数据(“占城镇总人口的72%”)少了近一半的城镇劳动力,两者数据统一不起来;而如果按中国社科院和广州中大社会科学调查中心近几年採用调査失业率方法所测出的失业率数据则是9.14%—9.4%,两组数据,真是有天壤之别,一组在失业“警戒线”之下,另一组在失业“警戒线”之上。所以,若我们说“失业率”数据在4%左右,则是一片太平、和谐的社会景象;而若是“失业率”数据在9%左右,则需紧急动员全社会来解決它,——不同的数据指标,代表着将採取不同的政策。如果要解决社会、经济的实际问题,我们就不能让不准确的、虚假的数据指标来“误导”我们的决策和判断。我们是继续采用“登记失业率”的数据,还是废弃它而釆用新的、更准确的“失业率”数据,这取决于我们对“失业”问题的态度。

  比如,“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2011年国家统计局报的是10.7万亿,我当时讲学和写文说这个数据不准,因为银行报出的14万亿要比它精准些,同时我又说这个数据也不对,因为国家的“地方政府财政”统计囗径有很大疪漏,它只能统计到县一级政府,而乡、镇、村都不统计,这就遗漏了约1/3的“城投公司”(政府行为)借贷数据,若加上这个“1/3”,则地方政府债务平台应在20万亿左右。今年8月,国家启动了第3次债务平台清查,这次由3级延伸到5级,包括到了乡这一级,现在最终数据还没有出来,但我估计应与我两年前的估测差不多,应该在20万亿债务左右。那么,我要问:10.7万亿和20万亿,几乎相差了一倍,对决策和判断,有什么实际意义?

  又如,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翻”的问题。这虽是新一届中央在“十八大”中提出的两大新的战略指标之一,但遵习总书记“对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能回避,不能文过饰非”的告戒,我还是要对这一新的战略指标,提出它的不足。“十八大”前,根据中科院心理研究所连读6年的社会跟踪调査,民众反映最強烈的是“腐败和贫富差距问题”两大问题,我想,这也是习总书记和新一届党中央所要关注解决的两大“突出矛盾和问题”。那么,什么是“人均收入”呢?您们都是学者、专家,都知道从数学和统计学的范畴讲,所谓的“平均数”,是去除了“差异化”而得出来的一个数据指标,而这个“差异”,就是此题所说的贫富差距。而我们恰恰是要用这个掩灭了差异性的“平均数”去做为解决贫富差异的约朿性政策指标,这从理论上讲,是十分矛盾和冲突的。这里,我借用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奨获得者所举的一个案例:在美国一个咖啡馆里有十几个穷光蛋(流浪汉),此时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也进来喝咖啡,刚好,纳税官也进来做统计,此官统计的结果是“咖啡馆里的人均财富是亿万美元”,注意,此时的流浪汉已不再是穷光蛋,也不是百万富翁,而是亿万富翁了。所以,用“人均数”不利于表明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和变化,也不利于做为(消除贫富)政策指导的参考数据。要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我认为以此为目的的战略性指标应该选择“中位数”指标,而不应选择“平均数”指标。我再回到“咖啡馆”这个例子,如果按“平均数”指标统计,人均则达到“亿万”,不需要国家的政策扶植、救助;而若按“中位数”指标统计,则为“零”(贫穷),就需要国家的政策对大多数人进行多方位救助,——一个是“亿万”,一个是“零”,不同的数据指标,代表着将採取不同的政策。目前,美国、日本等国,包括香港,在统计收入和住房等方面,都採用“中位数”指标,而我们要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却偏偏选用了“平均数”这个指标。

  等等,------

  以上说明,仅有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好的政策还不够,还要有好的、符合改革宗旨的一系列政策指标来体现,否则,执行起来,照样会走偏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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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德

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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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6月生于延安,陆定一同志的长子。就读于哈军工和清华大学,毕业于清华大学无线电系电子技术专业。1967年至1973年,受“四人帮”迫害,被关押6年。曾任国家开发银行信息中心主任(局长)、金融机关党委委员。2002年6月,被国务院授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06年2月,被授予“亚洲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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